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贯彻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工作方针。
第二条 落实实验室由专人维护、检修仪器设备工作。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,并做好相应台账。
第三条 对所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,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,由学院主管领导或课题负责人提出,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《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购买。
第四条 设备一经入账,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,并且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“吉林大学固定资产”标识。
第五条 学院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,对实物、账目进行清查核对。
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,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:
仪器设备使用最低参考年限为:
(一)各类一般通用设备,7年;
(二)各类一般专用设备,10年;
(三)各类贵重仪器设备, 15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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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12日